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强化规划引导。要抓紧编制全国和各省(区、市)“十二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基本实现县县建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各城市要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广州销毁企业亚临界水又称超加热水、高压热水或热液态水,是指在一定的压力下,将水加热到100℃以上临界温度374℃以下的高温,水体仍然保持在液态状态。采用这种技术,餐厨垃圾、混合生活垃圾、塑料、纺织、纸类、医疗废物、污泥、家畜排泄物、固体垃圾可以一体化处理,并且处理过程中的整个环节处于完全密闭、完全杀菌的环境,不会释放有害
,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电子商务、寄递、外卖等企业应当实行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再利用,鼓励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引导、监督等工作。
(二)未按照要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并实行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改正。
(九)村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据先容,广州东部生物质综合处理厂今年7月开始投产运营,可日处理废弃物规模共2040吨,达产后最大发电量约1亿千瓦时/年,油脂加工副产品产量约10万吨/年,有机肥原料约5万吨/年。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一)根据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使用符合规定的标有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识的密闭化车辆、船舶。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常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引导目录。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措施,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人或者由其指定责任人。设区的市可以参照本条规定,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各类场所的管理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二)按照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容器完好、整洁。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农村应当分类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根据需要集中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 第六章 社会参与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监督管理职责的。
旋转窑焚烧炉。旋转窑焚烧炉是在钢制圆筒内部装设耐火涂料或由冷却水管与钻孔钢板焊接成圆筒状,筒体沿轴线方向呈小角度倾斜。在焚烧垃圾时,垃圾由上部供应,筒体缓慢旋转,使垃圾不断翻转并向后移动,垃圾逐渐干燥、燃烧、燃烬然后排至排渣装置。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城市人民政府责任,在加大公共财政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入的同时,采取有效的支撑政策,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分类。
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引导和监督;省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负责探索具有农村特色的垃圾分类方法,建立以县域或乡镇为基础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引导、劝阻,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拒不改正的,及时向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商务、卫生健康、学问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引导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供销社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有关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标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度点餐、餐后剩余打包。
请大家看下面这张图,它几乎完整地涵盖了垃圾处理的整个流程,之所以说复杂,就是因为这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大有文章。为了切合问题中的中外比较,以源头直接减量行动之一的“星级酒店减少一次性消费用品”专项行动计划为例,广州全市星级酒店从2019年9月1日起,不在客房内摆放“六小件”一次性用品(牙刷、梳子、剃须刀、鞋擦、浴擦、指甲锉),酒店餐厅不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倡导酒店新增可循环使用的旅行套装用品销售服务,引导消费者养成绿色生活和消费习惯。
广州销毁企业,我下面将稍微就垃圾的收集 - 运输 - 处理进行以点概面地中外比。城市垃圾属于上图中的最上端的"市政垃圾",需要通过统一的收集以便后续的分类和处理。在市财垃圾的收集方面,中国的做法和我目前所在的欧洲差异很大,这种差异体现在对垃圾种类的划分上,原因既有理念上的,也有社会结构上的。
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资源化利用,鼓励设立垃圾兑换超市,实施垃圾兑物,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改善。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七)公共水域、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旅游、住宿等服务性企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提供可循环利用的消费用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填埋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
第四十八条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农业固体废物、林业生产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相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二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并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条建立以社区、村党组织为领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要求纳入村(居)民公约和管理规约。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
图为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南方》杂志全媒体记者陈健鹏 摄首先,垃圾车在地磅称重后进入卸料大厅,将垃圾卸入垃圾储坑,垃圾在储坑内存放3—5天进行干燥和发酵;垃圾渗滤液则通过渗滤液泵送至渗滤液处理厂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四)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因特殊情况确需及时收集、运输的,应当及时收集、运输。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的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技术、产沼、堆肥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六)发现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及时向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广州销毁企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签订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协议。
第二十七条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创新回收模式,建立信息化平台,采用“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强可回收物投放、销售的便捷性。
第二十一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章 总则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文明城市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绿色发展、党政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合景路10号
电话:18664666166
手机:18664666166
邮箱:gzyfhs@163.com